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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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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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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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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验质证明

什么叫虚假出资解释

王卫红律师时间: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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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叫虚假出资解释

  虚假出资,简而言之,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过程中,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数额、时间等要求,真实、足额地履行出资义务,而是通过欺诈手段,如与银行、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伪造出资证明文件,以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此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出资的行为特点

  提醒您,虚假出资的行为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单位股东的一种不作为犯罪,即股东虽表面上有出资行为,但实际上并未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未支付相应对价即取得公司股权;

  2.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的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再者,虚假出资行为的不作为性质,表明行为人负有出资义务而故意不履行,具有主观恶性;

  3.虚假出资的危害后果可能包括给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等严重后果。

  三、虚假出资的常见情形

  虚假出资的常见情形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等文件,骗取验资报告以完成公司登记;

  2.利用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如伪造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获得验资通过并完成公司注册;

  3.虽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但并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使公司无法真正获得这些资产的所有权;

  4.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值,存在明显的价值低估;

  5.单位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为通过验资而将资金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迅速转出,公司实际上并未使用这些资金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仅凭投资者提供的不实会计报表进行验资,导致出资不实。这些情形均属于虚假出资的范畴,应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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