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1.在面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时,债权人确实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这一行为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当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责任或存在虚假出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关于股东不出资的法律规定,提醒您,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若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应当补缴。
2.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需补足其差额。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1.具体来说,当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时,公司登记机关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同样将受到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处罚。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严惩虚假出资行为,维护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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