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当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会可以采取措施来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1.股东会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该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应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和数额缴清出资,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履行。
2.股东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来督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如限制其股东权利、解除其股东资格等。
这些措施的具体实施应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提醒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1.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因债务问题无法清偿,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需要用自己的财产来弥补公司的债务。
2.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还可能面临被其他股东或公司起诉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如果未履行义务的股东拒不履行,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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