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律师姓名:王卫红
联系电话:180 8669 3390
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路202号南国.昙华林A3栋(泛悦中心写字楼A座)1002-1006室
公司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
1.在公司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时间限制。
2.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公司或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3.这一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4.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已经超过20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在公司法律关系中,提醒您,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多种多样。
1.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请求权,无论是公司对于瑕疵出资股东的请求权,还是公司的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请求权,瑕疵出资股东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这主要是出于巩固公司资本基础和信用基础、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考虑。
2.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公司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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