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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卫红律师 王卫红律师,女,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专业,四级律师,现任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曾任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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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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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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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

分公司不还钱可以让总公司还吗

王卫红律师时间:2024-08-15

用别人的营业执照违法吗

  一、分公司不还钱可以让总公司还吗

  当分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并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确实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1.这是因为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能力,但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当分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总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二、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的责任

  1.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连带清偿责任上。这意味着,一旦分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总公司追讨。

  2.总公司不仅需要承担分公司的债务,还需要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的清偿。

  三、法律如何规定总公司担责

  提醒您,《公司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的责任。

  1.根据该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里的“公司”即指总公司。

  2.在法律上,总公司需要对其设立的分公司所承担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是基于法律对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关系的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如果债权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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